什么是检察公益诉讼“等外”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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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在网上看到一篇题目为《检察公益诉讼“等外”领域不断扩展》的文章。检察公益诉讼中,常说的“等外”领域是什么意思?
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两部法律确定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都有一个“等”字。按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目前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范围是“4+1”, 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烈权益保护。法条中的“等”, 就是除这些法律明确规定的领域之外,其他需要同等保护公共利益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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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可以在哪些领域进行探索?
2020年5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批准的下一阶段工作安排中明确提出“积极、稳妥办理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生物安全、妇女儿童及残疾人权益保护、网络侵害、扶贫、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
2020年4月,陕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陕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要求,检察机关应当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结合本地实际,将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公共卫生安全、历史文化古迹和文物保护、危化品管理、个人信息安全、英烈纪念设施、野生动物保护等领域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纳入公益诉讼。
当然,不限于此,检察机关还可以在产品及工程质量、高铁沿线安全等公共安全,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权利保护,辟除网络谣言等互联网公益保护,扶贫,国防军事,预防性公益诉讼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进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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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院在“等外”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做了哪些探索?
2020年,我院共办理“等外”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6件,主要集中在公共卫生安全和公共安全两大领域。公共卫生安全领域主要是督促卫生健康部门对部分医疗机构、诊所是否建立消毒制度及消毒台账等,消毒产品索证管理情况以及医疗废弃物(废水)处置等进行检查整顿;公共安全领域主要是针对辖区个别路段窨井盖缺失缺损问题,向相关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进行排查、维修、更换,第一时间消除公共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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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外”不“外”,公益姓“公”。下一步,富平县检察院将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积极稳妥开展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历史文化古迹和文物保护、危化品管理、个人信息安全等公益诉讼新领域探索,有效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效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16期
文字|胡新爱
编辑|侯永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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